周将卫律师亲办案例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
来源:周将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2
浏览量:724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1、管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将卫律师。


       管某1管某2的代理律师称,一审法院是否勘丈土地面积并不是本案的核心,本案的焦点是分割线问题以及被上诉人出卖的是部分土地使用权还是全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合同中之所以没有填写用地面积,是因为只是转让的一部分,如果是全部面积转让,就应该直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面积填写,没必要空着,且在合同补充协议附件7中对分界线进行了明确;被上诉人转让给上诉人的是案涉房屋和房屋下面厨房院墙角以北的土地,院墙脚(未改变前)和厨房南面墙角北边线以南的部分并未转让给上诉人;原审第一项请求属于重复诉讼,因为两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前诉明确了分割线的位置,而后诉第一项请求是将全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上诉人,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属于重复诉讼,一审认定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全部土地使用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易某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管某1应当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易某。由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原南面院墙脚、厨房南面墙脚及靠南边的土地使用权仍归管某1,并非土地使用证上全部转让,进而确认了双方实际享有的土地使用面积的分界线及具体方位。易某再次起诉提出的第一项请求属重复诉讼,应予驳回。关于易某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管某1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有关义务,并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因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已明确易某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四至及方位,故管某1有义务协助易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相关增加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一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易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判决:一、管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协助易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相关义务,以该房屋原南面院墙脚(未改变前)和厨房南面墙脚北边线为分界线,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归易某;二、驳回易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判决确认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分界线为:该房屋原南面墙脚(未改变前)和厨房南面墙脚北边线,分界线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归管某1,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归易某。现易某起诉要求管某1将全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易某,鉴于本案纠纷中确权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是确权的最终目的,易某该项诉请与生效的判决相悖,一审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分界线判令管某1履行协助易某办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相关义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易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周将卫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将卫律师咨询。
周将卫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31好评数2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帝斯曼国际中心3号楼28-3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将卫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73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帝斯曼国际中心3号楼28-30层